案情回顧 小晴是某網絡公司的一名職工,今年以來,由于市場行情整體下滑,整個行業萎靡不振,為了應對風險,公司也開始逐漸變更規章制度:取消各項福利,提高績效考核標準,實行末尾淘汰制等等。而這讓小晴感到難以接受,畢竟自己當初就是看中了福利待遇才決定跳槽進來。小晴認為自己無法達到公司新的規章制度的要求的,那么是否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繼續履行合同,但出現了違反行為,是否應該受新的規章制度處罰?
律師解答 如果員工認為自己無法滿足公司的規章制度,仍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可提前一個月告知公司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只有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其它如: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雖然可以解除,但要提前30日。
如果員工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違反了新的規章制度,遭到懲罰,是否合理?
員工違反了新的規章制度,是否應該接受新的規章制度處罰,需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修訂內容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規而定。
法律依據為: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修訂之后的規章制度未進行公示,僅單方面變更,那么是不合法合規的。
綜上,如果公司在內容、程序合法的前提下,修改了規章制度,那么員工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遵守新的規章制度,即使以此為由離開,也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公司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沒有按照法律程序去修改規章制度,那么新的規章制度本身就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