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許某于2018年底入職當地一家服裝公司。由于許某剛大學畢業,并沒有關注到人事檔案調動問題。許某順利度過試用期后,該公司卻以許某的人事檔案未轉移到用人單位為由,拒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如果勞動者的人事檔案沒有轉移到用人單位,單位可以以此為由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嗎?
律師解答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即使沒有將人事檔案調過去,用人單位也需要給勞動者繳納五險一金。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strong>
《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strong>
由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只要勞動者開始在用人單位工作,就應當在30日內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與該員工的勞動者人事檔案關系是否在本單位沒有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strong>
由《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到,“社會保險”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綜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能以勞動者人事檔案沒有轉移為由,逃避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任。